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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16自考社会助学专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登记程序

发布时间:2016-01-23 19:40:11   来源:2018招生信息网  浏览:   【】【】【

湖北省2016自考社会助学专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五条  公布专业目录: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在全国考委备案的本省开考专业清单,结合市场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公布当年度的社会助学专业目录。

第十六条  网络申报:主考学校、学习服务中心根据专业开设情况、办学条件、办学特色以及登记专业的助学机构等,从当年度的社会助学专业目录中选择适合开考、符合专业登记条件的专业,通过“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申报。

第十七条  书面材料确认:主考学校、学习服务中心将书面申报材料提交省教育考试院进行确认。材料包括:

(一)申办报告。主考学校、学习服务中心提交以学校名义正式行文的社会助学专业申办报告。

(二)附件材料

1.全日制助学:学校主管领导签名、学校盖章的《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规范办学行为承诺书》(附件1);《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专业申报表》(附件2)或《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专业申报表(学习服务中心)》(附件3);经湖北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的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资质文件(复印件);《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专业教学计划安排表》(附件4)。

2.非全日制助学:学校主管领导签名、学校盖章的《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规范办学行为承诺书》;《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非全日制助学专业申报表》(附件5)或《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非全日制助学专业申报表(学习服务中心)》(附件6);《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非全日制助学举办情况一览表》(附件7);经湖北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的自学考试非全日制助学资质文件(复印件);《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专业教学计划安排表》。

第十八条  专业登记确认:省教育考试院将根据学校规范办学情况、师资力量、历年注册规模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专业登记的确认。

第十九条  公布专业登记结果:省教育考试院公布当次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专业登记结果及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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