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州示范高中定向招生指标分配及录取办法
2015亳州示范高中定向招生指标分配及录取办法
各县区教育局,市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直有关学校:
现将《亳州市2015年示范高中定向招生指标分配及录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亳州市教育局
2015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亳州市2015年示范高中定向招生指标分配及录取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通知》(皖教办〔2015〕13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向招生的学校为全市各省、市级示范高中学校。
第三条 定向招生计划占学校招生计划的80%。
第四条 享受定向招生指标的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当年应届初中毕业生,参加过我市组织的2014年度八年级地理、生物考试,且成绩合格;
2.初中阶段在学籍所在学校就读(含符合条件转入、复学的学生),未到他校借读;
3.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符合省、市示范高中录取要求;
4.返乡农民工子女凭原就读学校有效证明,并参加我省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的可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条 定向招生指标由县区教育局根据各初级中学应届在籍参加升学考试学生数和初级中学综合评估情况进行分配,并适当向薄弱学校倾斜。
第六条 定向招生指标的70%按各初中应届在籍报考人数进行分配,其余30%按初级中学综合评估情况进行分配。
第七条 初级中学综合评估工作由县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评估工作须于6月10日前完成。具体评估指标见附件。
第八条 县区教育局和初级中学要严把资格审查关,并将指标分配依据及分配数字在县区教育局网站进行公示。各初级中学要将经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的符合定向生资格条件的考生名单和享受到定向生指标的学生名单在校内分别公示一周,同时报所在县区教育局基教股备案。
第九条 定向生录取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以招生学校为单位录取。
第十条 定向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为示范高中招生学校非定向生录取分数线下80分。
第十一条 具备定向生条件,且总分达到定向生录取最低控制线的考生,根据考生志愿及考生所在初中学校的定向生指标数,按分数排序择优录取。若考生总分相同,则全部录取。
第十二条 报考人数达40人、具备定向生条件、在控制分数线内无考生被所在县区省级示范高中类学校录取的初中学校,其中考总分第一名且不低于该县区普通高中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第一志愿予以录取。
第十三条 以县区为单位,将初级中学划分为城区学校与农村学校两类,每类初级中学分配的定向生招生指标一次没有完成的,剩余指标分县区按城区学校、农村学校汇总后,分别在城区学校、农村学校内按考生志愿和分数依次补录。补录后在定向生最低控制分数线内仍完不成定向生招生计划的,则收回调整为非定向招生计划,分县区汇总后按考生志愿和分数依次补录,录满为止。
第十四条 在定向生指标分配和录取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中考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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